认罪认罚专用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沂南县人,住**镇**村**组**号。1998年3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4年1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窝藏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12月6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2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1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2年6月11日因犯放火罪、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0年4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9月16日被沂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9月1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底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无任何法律及政策依据的情况下,以自己多次坐牢、在*村“不好惹”形成的影响,以威胁等方式随意向在*村镇**超市经营生猪肉摊的王**、曹**先后索要“摊位费”8100元、20400元,向在***超市经营生猪肉摊的刘*索要“摊位费”39600元。2020年4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沂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并缴纳违法犯罪所得7万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献贵
王晓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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