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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19〕1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95********,壮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靖西市**镇**小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凤岗分局临时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于2018年12月31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靖西市看守所,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起,被告人李某某开始追求林某某。2017年3月19日凌晨,林某某和其男友潘某某及邓某甲、邓某乙、黄某某、张某某等人在靖西市新靖镇环球商业街“80时光奶茶店”吃夜宵。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打电话给林某某,潘某某见状便在电话中告诫被告人李某某不要骚扰林某某。之后被告人李某某纠集“公才”等数人来到“80时光奶茶店”门口,持刀具殴打在场的潘某某、邓某甲、邓某乙、黄某某、张某某等人后离开,造成潘某某等五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靖西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邓某甲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潘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邓某乙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2018年12月26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东莞市风岗镇雁田村名洲宾馆831房抓获被告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报警登记表、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证人苏某某、某某乙、赵某某等人证言;

被害人潘某某、邓某甲、邓某乙、黄某某、张某某等人陈述;

鉴定意见;

现在照片、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纠集同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蒙童

2019年5月2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在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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