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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街道办事处****村第*村民小组,现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5日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7日经院批准,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和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20年3月9日20时45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和其朋友张某某两人酒后步行到梅江区**大道**酒店门口想乘坐出租车去朋友家。李某某随手拦停了一辆路过的出租车,出租车司机没有停车就驾车离开了。随后李某某又拦下驾驶摩托车经过的被害人钟某某,要求钟某某载其去华建市场。钟某某表示其不是载客的,并拒绝了李某某的要求。李某某就用拳头殴打了被害人钟某某的面部致其受伤。在场的朋友张某某见状将李某某拉走离开现场。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钟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二、危险驾驶罪

2019年10月03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粤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梅州市梅江区梅江桥**时,与陈某驾驶的粤M*****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接到报警到现场处理事故,并对李某某、陈某某进行了血样提取。

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被告人李某某送检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2.1mg/1OOmL;陈某某送检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成分。

经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记录查询、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3.证人钟某甲、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雯丽

2020年6月11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视听资料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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