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民权县**镇*村委*552号。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7月19日被山东省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至2020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甲酒后多次无故辱骂被害人李某乙。
2.2019年夏季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甲酒后无故辱骂被害人董某某。
3.2018年腊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甲酒后无故辱骂被害人李某丙。
4.2019年夏季,被告人李某甲酒后两次无故辱骂被害人杨某。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已取得上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李某乙、董某某、李某丙、程某某(杨某之妻)等陈述职;3.证人证言:赵某某、李某丁、李某戊、高某某、张某某等证言;4.书证:李某甲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谅解书等;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酒后无事生非,多次随意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杰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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