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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19〕47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57********,汉族,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乡**村**组,住耒阳市**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2015以来,以耒阳市****银行在办理其丈夫唐某某存款中有问题、耒阳市公安局**派出所执法存在问题、耒阳市**乡政府取消其低保为由多次到****银行、**派出所、**乡政府吵闹,还多次以此为由到耒阳市政府有关部门、衡阳市政府有关部门、湖南省政府、北京等地上访,**乡政府为了息访,被迫多次以救济款的名义共给被告人李某某29000元。

一、破坏社会秩序的事实:

1、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和其丈夫唐某某一起到耒阳市****银行存了18000元钱,存在唐某某的帐号里,后唐某某在没有和被告人李某某商量的情况下将自己账号里的钱取走了。被告人李某某得知后质疑****银行在办理其丈夫唐某某取款中有问题,多次到****银行吵闹,与银行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在没有得到****银行工作人员同意,强行到****银行食堂吃饭。影响了****银行的正常办公秩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解释工作,被告人李某某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解释自己不满意,继续在****银行吵闹。****银行在无法劝阻后,向耒阳市公安局报警,耒阳市公安局**派出所多次出警到现场处警,被告人李某某才离开。

2.2017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到**派出所反映与****银行工作人员争执情况,在**派出所户籍室大声吵闹,前后达两个多小时,影响了**派出所正常的办公秩序,后派出所工作人员在劝阻无效后将其带离户籍室。

3.2017年7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再次到**派出所户籍室吵闹,工作人员用执法记录仪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拍摄,李某某趁工作人员不注意,拿起执法记录仪放在自己随身携带的方便袋里要离开,派出所工作人员劝阻其不要拿走执法记录仪,被告人李某某不听,协警谷某某强行从被告人李某某携带的方便袋中将执法记录仪拿出来,被告人李某某就对谷某某进行追打。影响了**派出所正常的办公秩序。

4.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以找不到**乡政府民政站工作人员欧某某为由,不顾工作人员的劝阻,强行拿走欧某某的工作牌,村干部到其家中做工作,要求其将欧某某的工作牌归还给欧某某,被告人李某某一直拖着不还。

5.2018年3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借口先天晚上到她家做工作的**村村干部黄某某、唐某某拿走了她的钱,将村干部唐某某家门窗玻璃砸烂;

6.2018年3月27日,**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到被告人李某某家了解其夫妇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当车辆准备离开时,被告人李某某借口自己要坐车,坐到耒阳市救济中心的车辆上,工作人员劝其下车,被告人李某某不肯下车,并阻止车辆离开,长达一个多小时;

7.2018年6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到村支书黄某某家声称要学习认字,在黄某某家不肯离开,强行在支书黄某某家吃饭,并扯打黄某某的老婆;

8.2018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乡政府院内,见乡长梁某某要进城办事,就拦截乡长梁某某的车,躺靠在车子前进的方向,不准梁某某离开。乡政府工作人员一直劝被告人李某某,但被告人李某某一直不肯离开,一个小时后,梁某某决定不进城办事了,工作人员都离开后,被告人李某某就在车旁拉尿。

二、强拿硬要的事实

1、被告人李某某以**派出所执法中做存在问题、**乡政府取消其低保为由,要求**派出所、**乡政府赔偿其20000元钱。并杨言:如果不给钱就要上访。根据被告人李某某家的实际情况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乡政府工作人员黄某某、梁某甲、村干部黄某某、**派出所何某某多次找被告人李某某做工作,在做工作无效的情况下,2018年4月4日,**乡政府以救济金的形式给了被告人李某某6000元钱,其拿到钱后保证不再上访。

2、被告人李某某在拿到**乡政府给予的6000元救济金后不久,又以同样的理由继续上访,并扬言:不给40000元钱,就去北京上访。2019年3月2日,**乡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又以救济金的形式给了被告人李某某3000元钱。

3、被告人李某某在拿到**乡政府的3000元救助金后不久,又继续上访,并扬言:不给40000元钱,就要去上访。当时正值全国两会期间,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乡政府又以救济款的名义给了20000元钱给被告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接收信访事项登记表、来访基本情况登记表、耒阳市公安局**派出所关于李某某一事情况说明、耒阳市公安局**派出所关于李某某一案的处警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乡马形村李某某信访事项情况汇报、**乡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照片、耒阳市公安局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关于李某某一事处理意见及领条、李某某信访事项调解协议、耒阳市信访局的有关说明、耒阳市政法委关于李某某非法缠访的说明、耒阳市政府办维稳组有关说明、耒阳市民政局有关说明、唐某某农商行明细;2.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多次强拿硬要**乡政府资金共29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勋文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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