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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_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三部刑诉〔2020〕14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4月15日,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1********,汉族,大学文化,系北京**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庄**号。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11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0月10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间,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公司”)为获取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拼**”)广告流量业务并能够按时结算回款,由云**公司负责人任杭州指使销售人员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二次给予拼**负责广告流量业务的商务总监陈某某人民币20余万元并汇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北京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关联关系证明、劳动合同、任职说明、离职文件等书证证实,2016年11月,陈某某入职拼**担任商务专员,负责流量采购、联系代理商及结算回款等工作,2019年10月离职。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实,陈某某为云**公司在拼**广告投放业务及资金结算上提供帮助,后通过被告人李某某收取云**公司负责人任杭州给予的贿赂人民币20万余元。

3、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李某某移动电话一部,并从中提取涉案的微信聊天记录。

4、电子邮件、中标结果汇总表等书证证实,云**公司参与拼**流量代理招标并中标部分项目。

5、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明细单据证实,陈某某通过指定账户收取云**公司贿赂款人民币20余万元的情况。

6、案发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书证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到案情况及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责任人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公司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单位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李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晓俊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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