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3197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武陟县**镇**村**号院,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3月12日被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5月1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你5月1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焦作市解放区**号楼**单元**楼**户的住处内容留吸毒人员吕某某吸食冰毒。
2、2019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焦作市解放区*号楼**单元**楼**户的住处内容留吸毒人员吕某某吸食冰毒。
3. 2019年5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焦作市解放区**号楼**单元**楼**户的住处内容留吸毒人员姬某某吸食冰毒。
4. 2019年5月7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焦作市解放区**楼**单元**楼**户的住处内容留吸毒人员姬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姬某某、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东平
代理检察员:曹明军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河南省武陟县**镇**村
**号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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