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2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31993********,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东平镇良某某村委会良某某村**巷**号,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第七中学附近的出租屋。因本案于2020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阳江市阳东区看守所。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1日移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院审查起诉,阳东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20年9月17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共五次容留吸毒人员容某某在其居住的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附近**二楼出租屋房间内吸毒冰毒。2020年5月15日20时许,公安民警根据线报,在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附近**二楼出租屋抓获被告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2、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辨认、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春山
2020年9月25日
附注: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阳江市阳东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叁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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