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7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吴川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相继容留邓某某、黄某、向某、姚某某、龙某某、胡某、HUE DANG.THI(越南籍)等人在吴川市*街道新华东路*号肖某某的出租屋处实施卖淫。李某某安排龙某某等人每次卖淫收取嫖资150元至200元不等,李某某从收取的嫖资中提成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多名卖淫女实施卖淫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因其如实供述,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霞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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