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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卖淫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51********,汉族,文盲,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2019年9月28日,因容留他人卖淫被陇西县公安局文峰派出所罚款500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2020年5月27日陇西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陇西县公安局对其予以释放,次日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陇西县**镇**村的家中,给关某某无偿提供住宿,容留关某某进行卖淫活动,关某某每次卖淫李某某从中抽成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玲霞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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