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3197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镇**街**巷**号,现住兰州市城关区**路**号。2019年5月12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5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28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路**号“某某养生馆”房间内,容留张某甲、张某乙分别与嫖娼人员张某丙、欧某某发生性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微信转账记录;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破案经过等;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欧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辨认、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丽
书记员:白 君
2019年8月7日
附:
1.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2.案卷三册。
3.被告人李某某现押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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