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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卖淫案)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坡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于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街道**村**号。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街道**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2020年8月14日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2021年1月20日被本院重新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8月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容留陈某某、罗某某、彭某某在其位于湛江市坡头区**街道**村**号住房内卖淫。其中2020年6月底的一天容留陈某某和钟某某在上述房屋内卖淫、嫖娼。

2020年8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容留彭某某和何某某在上述住房内卖淫、嫖娼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被依法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材料等书证;

2陈某某、罗某某、彭某某、钟某某、何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

5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方位示意图;

7被告人李某某的到案经过证明材料;

8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有悔罪表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泳池

检察官助理:郑富檀

2021年21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依法没收违法所得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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