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炎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镇**村**组,住址炎陵县**镇**路***美容美发店面。2012年6月3日,因容留卖淫被炎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炎陵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炎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违法利益,租赁炎陵县**镇**路***美容美发门面及附近**阁的民房,容留易某某、贺某某等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李某某负责为卖淫女提供食宿,卖淫女每次实施卖淫交易后抽取30元台费给被告人李某某。从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容留卖淫获利约1万多元。如有以下具体事实:
1.2020年9月15日下午19时左右,易某某与兰某某在微信上谈好价格,两人在被告人李某某租赁的**阁的民房内完成性交易,兰某某支付易某某嫖资100元。
2.2020年9月19日下午13时许,贺某某与兰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租赁的**阁的民房内谈好价格,并完成性交易,兰某某支付贺某某嫖资100元。
3.2020年9月18日早上7时左右,易某某与曾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租赁的***美容美发店的小隔间内进行性交易,事后曾某某支付易某某嫖资100元。
4.2020年9月19日晚上20时左右,贺某某与微信名为“往后余生”的嫖客在微信上谈好价格,两人在被告人李某某租赁的***美容美发店的小隔间内完成性交易,微信名“往后余生”的嫖客支付贺某某嫖资100元。
5.2019年至2020年,易某某、贺某某分别多次与兰某某进行性交易活动,在2020年1月至10月,兰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嫖资给易某某、贺某某都上千元。
6.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某某还容留过微信名为“李阳”“芳”“梓轩”“燕儿翩翩飞”“姐姐要变坏”等人卖淫,她们都给过卖淫台费给被告人李某某。
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历次处理情况查证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湖南省非税入一般缴款书、手机微信截图、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贺某某、易某某、兰某某、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辩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对其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勇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_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