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至12月期间及2019年8月份,在文安县滩里镇安左路同新木业西侧一出租房处,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容留妇女张某某某、赵某某二人在此处进行卖淫活动。并通过分成非法获利共三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微信记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年金坡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押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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