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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卖淫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1198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于家庄乡******号,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于家庄乡******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我院批准,同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为非法盈利,在保定市竞秀区107国道南闫童村附近租用民房容留张某某、马某某从事卖淫活动,李某某在户外为卖淫活动放哨。2019年8月7日夜间,于某某在保定市竞秀区107国道南闫童村附近李某某的卖淫窝点嫖娼,付给卖淫女张某某嫖资100元。2019年8月8日凌晨,黄某某在保定市竞秀区107国道南闫童村附近李某某的卖淫窝点嫖娼,付给卖淫女马某某嫖资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某、马某某、黄某某、于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容留两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二〇一九十一二十七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卷宗贰册及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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