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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卖淫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Z2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饭店,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号。2011年9月29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2020年7月2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佛山市三水区**镇**饭店老板被告人李某某先后招聘失足妇女刘某某、吴某甲、吴某乙、韦某某、梁某某、王某某为服务员,并允许女服务员在饭店房间内卖淫,从中收取一定费用。2019年12月26日,**饭店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手机等物证;2. 户籍材料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陆拣开

                                   202082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7796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5.涉案手机一台等物品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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