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28194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文安县**镇**村,住本村,农民。2019年7月4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至2019年7月1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文安县**镇**村其居住的家中,容留卖淫人员姚某某、李某甲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
被告人李某某2019年7月3日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伟
(院印)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简易程序建议书;
6. 本院对李某某取保候审材料及活页一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