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75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72********,汉族,小学文化,江阴市**镇**足浴工作,住江阴市**镇**街**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镇**村**圩**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1日,经事先与朱某甲、朱某乙(均另案处理)商量,后将自己租用的江阴市**镇**街道**号**足浴店**楼南侧房间作为场所,容留卖淫女朱某甲、朱某乙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6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1日19时许,在江阴市**镇**街道**号**足浴店**楼南侧房间,容留卖淫女朱某甲与嫖客代某某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1次,被告人李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80元。
2.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1日19时许,在上述地址,容留卖淫女朱某乙与嫖客马某某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1次,被告人李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80元。
3.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1日20时许,在上述地址,容留卖淫女朱某甲与嫖客崔某某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1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门诊病历卡等书证;
2.证人朱某甲、朱某乙、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2人多次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士芳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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