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17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住**镇**村**组**号。因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邓春雨,广东莞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份开始, 被告人李某某提供其租住的东莞市**镇**路**号**房给卖淫女王某某、胡某某及杨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从事卖淫活动,每容留王某某等人进行一次卖淫活动,李某某收取30元场地费,至今共获利约8000元。经侦查,侦查员于2020年6月14日在东莞市**镇**市场附近的路边将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萍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一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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