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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卖淫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住来安县********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9年11月5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来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6日至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经营**洗浴中心期间,多次容留朱某某、杨某某、仇某某三人在**洗浴中心内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72700元。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到案、微信账单。

2、证人朱某某、杨某某、仇某某、高某某、徐某某、王某某、丁某某、刘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二人以上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5年至6年之间予以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至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来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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