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路**小区**门面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6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租用天长市**路**小区**栋**门面房开设了“**足浴”房。以经营足疗为名,多次容留卖淫女张某某(化名**)、严某某(化名**)、彭某某(化名**)在其另外租用的位于“**足浴”东边商住楼**室的商品房内为有嫖娼要求的男客提供每次150元和200元的性服务。被告人李某某按照每次150元收取50元、200元收取60元的价格收取嫖资,与卖淫女分成获利。现查明经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与卖淫女微信转账的卖淫收入达8万余元。2019年1月29日晚,天长市公安局民警对“**足浴”房东边商住楼**室进行突击检查,查明以下犯罪事实:
1、2018年底,朱某甲到天长市**路**小区“**足浴”房要求提供性服务,被告人李某某根据朱某甲要求安排卖淫女严某某将其带至足浴房东边商住楼的**室房间里以200元的价格与朱某甲发生性关系。此外,从2018年底到2019年1月28日,卖淫女严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提供的足浴房东边商住楼的**室房间里先后3次以150元的价格与朱某甲发生性关系。
2、2019年1月29日凌晨,卖淫女严某某与嫖客董某甲在天长市**路**小区“**足浴”房**商住楼**室南边靠西的一个房间里发生性关系,事后董某甲付嫖资200元。
3、2019年1月29日晚,徐某某到天长市**路**小区“**足浴”房要求提供性服务。被告人李某某根据徐某某要求安排卖淫女张某某将其带至足浴房东边商住楼**室南边靠西的一个房间里,以150元的价格与徐某某发生性关系。当晚23时许,张某某与徐某某的卖淫嫖娼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
4、2019年1月29日晚,吴某某到天长市**路**小区“**足浴”房要求提供性服务,被告人李某某根据吴某某要求安排卖淫女彭某某将其带至足浴房东边商住楼**室南边靠西的一个房间,以150元的价格准备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彭某某、严某某、徐某某、吴某某、朱某甲、董某甲、董某乙、朱某乙、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5.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开足浴房为名,多次容留卖淫女在其租用的商品房内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凤霞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数据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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