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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卖淫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20〕5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县**乡**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经营的嘉兴市**街道**路**号足浴店内,容留卖淫女谢某某向郑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宁某某等人卖淫,其个人从中非法获利19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及截图,照片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郑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宁某某、金某某、李某某、万某某的证言及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附照片)、现场检查笔录(附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照片)、手机检查笔录(附转账记录、零钱明细截图及说明);

5.电子资料(附调取证据通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经营的浴室内容留他人长期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两年至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李玲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联系电话:1817090****;2.卷宗三册、光盘三张;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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