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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卖淫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1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大路**巷**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大路**巷**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在其承租的**休闲中心及**路**号**楼工作期间,明知龙某某等人有卖淫行为,仍从6月份开始容留龙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等人在上述地址从事卖淫活动。上班期间,李某某使用**休闲中心的水单记录三人上钟时间、技术号码、收款方式及金额,并按照性交易每次人民币300元收取提成120元,打飞机每次人民币130元收取提成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王晶晶

                              2020年11月24日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大路**巷**号,联系电话1353441****。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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