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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一部刑诉〔2020〕Z1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包青天”、“广西佬”),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56********,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务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镇**村委**村**队**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1月22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羁押,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开始,被告人李某某租住肇庆市高要区蛟塘镇新江村食为鲜斜对面一栋二层的出租屋,其后将出租屋二楼四间房先后分租给胡某某、冷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等妇女用于卖淫。

2019年4月9日晚,冷某某、杨某某在上述屋内卖淫后被公安人员查获。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收据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等9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检查等笔录;5.抓获、审讯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国徽

检察官助理:钟乔果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镇**村委**村**队**号,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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