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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Z3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住广东省化州市**街道**路**休闲会所,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化州市**街道办**路**号的“**休闲会所”内,多次容留蒋某某、陈某某进行卖淫活动,李某某按每次60元的标准收取好处费。2020年7月25日22时许,李某某在“**休闲会所”内容留蒋某某、陈某某分别与嫖客柯某甲、柯某乙进行性交易,并收取了蒋某某、陈某某各自支付的好处费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容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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