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3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东明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经营的东明县**路的“XXX”足疗店内,提供房间处所供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从中营利。2019年7月16日晚23时许,丁XX、何XX、韩XX等人在“XXX”足浴店房间内从事卖活动时被东明县公安局渔沃派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3.证人丁XX、何XX等人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而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任利国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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