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汤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81989********,汉族,小学三年文化,系黑龙江省汤原县**镇**村**组**号农民,住该村。2016年2月2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汤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3日至2020年2月23日四次被汤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决定逮捕,同日由汤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汤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 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租住的汤原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同于某甲(男,16岁)、杨某某一起共同吸食冰毒。
2.2016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租住**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容留于某甲和于某乙(男,16岁)一起共同吸食冰毒。
3.2016年2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借住的**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容留其朋友徐某某等人共同吸食毒品。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2月19日被公安机关在汤原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 证人于某甲、于某乙、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汤原县公安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5. 汤原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臣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羁押于汤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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