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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19〕57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21973********,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开州区人,无业,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街**号**幢**单元**。因吸食毒品,先后于2019年3月12日、2019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处罚款500元、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街**号**小区**幢**单元**的家中容留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杨某某四人吸食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和麻古(甲基苯丙胺片剂)。当日凌晨1时30分许,民警在李某某家中将该五人当场查获。经对该五人的新鲜尿液进行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吸毒三件套、抓获经过、结婚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

5.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莹

检察官助理:赵杨伟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8983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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