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_
邵某市院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某市简**镇**村**组**号,现住邵某**城*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5月23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邵某**城*栋*单元**室容留贺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次。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邵某**城*栋*单元**室容留赵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次。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邵某**城*栋*单元**室容留贺某某、赵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后,被邵某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贺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卿某
2020年7月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邵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册80页;
3.讯问被告人李某某的同步录音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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