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检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4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位于祁阳县浯溪镇彭井塘二小区6栋602室自己的住宅中多次容留张某某等人吸食毒品。
1.2020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朋友“三奶则”自带毒品麻古到李某某家里,在客厅里用矿泉水瓶子和吸管制作吸毒工具,后张某某、“三奶则”、李某某三人共同吸食了毒品麻古2粒;
2.2020年7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联系张某某并要张某某微信转账给李某某200元钱,后李某某在微信上购买毒品并去指定的位置找到毒品,回家与张某某两人在客厅里吸食毒品2粒麻古和1小包冰毒;
3.2020年7月底,被告人李某某在微信上购买300元钱的毒品,在贩毒人员指定位置取回毒品,容留张某某在家中以“烧板”的方式吸食2粒麻古和1小包冰毒;
4.2020年8月3日,张某某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联系一个叫“从新开始”的人,购买300元钱的毒品,“从新开始”发微信语音告诉被告人李某某毒品放在小区门口货车后面马路边,李某某将毒品取回后,容留张某某在家中吸食毒品麻古2粒及少量冰毒,随后李某某和张某某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
2020年8月3日,祁阳县公安局民警分别对李某某、张某某的尿液以胶体金法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提取李某某微信账号记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谢小元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尿液检测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5.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提供场所四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文
检察官助理:田姗姗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在祁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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