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村**组,现住眉山市东坡区**小区**栋**单元**号。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月7日被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8年6月6日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眉山市东坡区**小区**栋**单元**号的住房中容留叶某某、祝某某吸食毒品。同年5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再次在该住房中容留叶某某、祝某某、刘某某吸食毒品。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

检察官助理:石剑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联系方式1862835**** 

2.案卷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换押证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