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刑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272000********,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永顺县**镇**社区**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永顺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31日至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聂某某来到永顺县**镇**宾馆住宿,由李某某出资200元登记入住**宾馆***房。当天上午,李某某邀王某、刘某、“林林”等人来**宾馆玩,王某、刘某、周某、“林林”等人来到***房间后,由李某某、周某、王某各出资200元钱,共计600元钱交给聂某某联系购买冰毒。后聂某某同一小名为“成成”的男子(具体情况不详)购得0.7克冰毒(价值500元),聂某某回到**宾馆***房间,同时用刘某购买的矿泉水瓶和吸管制作了冰毒吸食壶,尔后李某某、王某、周某、刘某、聂某某、张某、“林林”七人轮流吸食了冰毒,吸食完冰毒后,众人便陆续离开了**宾馆。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永顺县**镇**社区**组刘某家中被永顺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聂某某、周某、王某、刘某、张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一份;5、讯问光盘二张、监控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瑞勇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完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附卷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证人名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