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3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组**号,住**开发区**家属楼**栋**单元**室。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监外执行);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冷水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新化县公安局曹家派出所监视居住。2020年5月19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17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吸毒人员袁某某是朋友关系,李某某家住新化县**开发区**家属楼**栋**单元**室,其多次容留袁某某等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l0月11日15时许,吸毒人员袁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某,称要到其家里玩,随后袁某某带着另一名吸毒人员卿某某到了李某某家中的卧室里面,李某某拿出了0.4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袁某某拿出了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三人一起采取烫吸的方式将这些毒品吸食掉。
2、2019年10月12日凌晨,袁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某,随后来到李某某家。经李某某同意后,在李某某的卧室内,袁某某拿出了0.3克左右的冰毒和一粒麻古,两人在卧室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将这些毒品吸食掉。
3、2019年l0月14日20时许,袁某某微信联系李某某,来到李某某家中的卧室,李某某拿出一粒毒品麻古,两人采取烫吸的方式将这粒麻古吸食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辨认笔录、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卿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被告人李某某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刘若清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17680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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