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88********,汉族,中专文化,大某某**医院**,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某某**镇**街**号**楼**号,现住大某某**镇**街**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大某某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大某某**镇经济适用房的车库内,多次容留熊某某、郭某某、付威、舒豹以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分述如下:
1、2020年9月底至10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大某某**镇经济适用房的车库内,容留熊某某、郭某某、付威、舒豹以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
2、2020年6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大某某**镇经济适用房的车库内,容留熊某某、郭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
3、2020年6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大某某**镇经济适用房的车库内,容留熊某某、郭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大某某公安局指认现场刑事照片一组;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熊某某、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辩认、搜查、扣押、现场勘验笔录;6、视频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且一次容留多人共同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莉
检察官助理:向荣艳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某某看守所,联系电话:15571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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