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22至2019年10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与刘某某(已判决)在温州市永嘉县**镇**街**号五楼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叶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6月21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与刘某某在温州市永嘉县**镇**街**号五楼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叶某某、王某甲、詹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管辖回复、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王某甲、詹某某、杨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及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持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71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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