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74********,汉族,专科文化,四川省汉源县人,**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汉源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镇**城;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3月17日被汉源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黄某某、刘某某共谋吸食毒品冰毒后来到汉源县富泉镇昊月酒店,由黄某某出资、以李某某身份信息登记该酒店8805房间由李某某居住。3月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居住的8805房间,容留刘某某、黄某某、钱某某在该房间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20年3月17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李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如实陈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书证,证人证言,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被告人亦有供述和辩解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己居住的酒店房间内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李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万康
检察官助理:熊健博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镇**城,联系电话:15308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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