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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东检公诉刑诉〔2016〕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抚顺市东洲区**街**号楼**单元**号。2004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6年4月26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06年4月26日至2007年1月9日。2014年12月因吸毒被罚款5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间,在其居住的位于抚顺市东洲区**街**号楼**单元**号的家中,三次容留牛某某吸食冰毒。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等证据材料;2、证人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判决书等书证;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媛、周子琪

2016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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