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0881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广西桂平市,住桂平市**乡**村**屯**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月1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于2020年4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月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22时至2020年1月17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入住的贵港市港北区****酒店**房内,容留王某某、肖某某、黄某某、吴某某、李某乙等人吸食吴某某带来的毒品氯胺酮与甲基苯丙胺。同日2时许,民警在上述地点将吸食毒品的被告人李某甲与王某某、肖某某、黄某某、吴某某、李某乙等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欧琳蒂酒店押金单、毒品称量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王某某、黄某某、肖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贵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检测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照片、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春伟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