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二部刑诉〔2020〕6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7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路**路**栋**单元**房。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4月16日被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3年8月30日、2015年1月27日、2016年11月1日、2017年12月2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2月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至同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岳阳楼区**路**路**栋**单元**房自己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4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家客厅内容留古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
2.2020年10月15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家客厅内容留杨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
3.2020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家客厅内容留杨某某、胡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
4.2020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家客厅内容留杨某某、胡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
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和吸毒人员杨某某、胡某某在岳阳楼区**路小区李某某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现场检测,李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古某某尿液检测结果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吸毒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胡某某、古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辩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故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刚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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