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51969********,朝鲜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住岳阳县**中学宿舍。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6日至7月7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岳阳县**中心学校综合大楼工地宿舍内四次容留吸毒人员汤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06月26日的21时许,汤某某电话联系李某某后到李某某宿舍,汤某某拿出甲基苯丙胺,汤某某和李某某一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2、2020年06月30日凌晨2时许,汤某某电话联系李某某后到李某某宿舍,汤某某拿出甲基苯丙胺,汤某某和李某某一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3、2020年07月04日23时许,汤某某电话联系李某某后到李某某宿舍,汤某某拿出甲基苯丙胺,汤某某和李某某一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吸食剩下甲基苯丙胺放在桌子抽屉里。
4、2020年07月07日9时许,汤某某电话联系李某某后到李某某宿舍,汤某某问李某某是否还有甲基苯丙胺,李某某将7月4日吸食剩下甲基苯丙胺拿出来,两人一起吸食了。
2020年7月24日李某某因吸毒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吸毒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吸毒人员汤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汤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验报告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提取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为吸毒人员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因吸毒被抓获,在询问时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帅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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