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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岐检刑检部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岐山县,住该县********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8月17日被岐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4月24日减刑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岐山县********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翟某某、杨某某、唐某某共同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翟某某、杨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尿样检测报告书及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多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军锋

                    2019年12月18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岐山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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