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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二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5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代县,住**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至2020年6月12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朔州市朔城区南邢家河村的一民宅内,容留吸毒人员柳某某吸食土制海洛因五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玉凯

检察官助理:陈姗姗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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