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乡***村***街***号,捕前租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大街***小区***区***,2019年10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8月 9日22时许,在晋中市榆次区***小区***区***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乔某某、周某某、石某某用自制的冰壶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 鉴定结论、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材料以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窦卫青
检察官助理:张 婧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昔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