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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安徽省无为市******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0年1月5日至2020年2月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5日、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具体如下:

1、2016年10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和叶某某从苏州市昆山市游玩返回无为市**镇,当晚,李某某在无为市**宾馆二楼开好一间房间,后邀叶某某、赵某某二人在其所开的客房内采用烫吸的方式三人共同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自己的白色比亚迪轿车带着赵某某至合肥市,后李某某在合肥市**区**商务宾馆**路店开了一间客房,并电话邀叶某某至其居住的宾馆客房内,李某某、赵某某、叶某某三人在该房间内吸食了一包冰毒。

3、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自己的白色比亚迪轿车载着赵某某、叶某某二人从合肥市返回无为市,途中李某某开车来到合肥市**路一小学附近,从一新疆人手中购买了冰毒。返回无为途中三人在车上吸食了约半包冰毒,后三人一起回到无为市城。

4、2016年10月21日后的一天,叶某某、赵某某在无为市******饭店吃饭后,来到叶某某在无为市**宾馆开的***号客房内,叶某某将自己购买的冰毒藏在了客房内席梦思床垫的洞里,赵某某打电话约被告人李某某来**宾馆。李某某来到宾馆后,又另开了一间客房,在李某某开的房间里,叶某某和赵某某提出要吸冰毒,李某某遂让赵某某从其车上取来冰毒,后三人在李某某开的房间内吸食了大约半包冰毒。

5、2016年秋天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开车载着叶某某、赵某某一起去合肥市**路附近购买冰毒,到达地点后,李某某将钱给了赵某某让其下车去取购买的毒品。三人购买好毒品后随即开车返回无为市,途中三人在车上吸食了冰毒。

6、2016年秋天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无为市**宾馆开了一间客房,后在该房间内先后容留叶某某、赵某某、胡某某、吴某某等人吸食冰毒。

7、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无为市***小区租住了一套毛坯房,相隔约一个月时间内,李某某先后两次提供冰毒与冰壶,容留吴某某、赵某某等人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入住记录、购买车票信息、车辆查询信息、现场指认照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赵某某、吴某某、胡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季海青

2020年3月20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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