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1〕Z2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长宁县人,无业,住长宁县**镇**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0月27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2月3日由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一个人居住在长宁县**镇**路**号**栋**单元**号。2020年9月13日晚,李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赵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20年9月14日凌晨,李某某在其家中容留何某某、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20年9月17日中午和下午18时许,李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张某某、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雪梅
2021年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长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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