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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夹检一部刑诉〔2021〕Z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99********,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住夹江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4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夹江县城镇金辉商务酒店登记入住8709号房间。李某某自制好吸毒工具“壶壶”后,于2020年11月30日15时许电话联系王某某,让其到酒店房间。王某某到房间后不久,毛某某也来到该房间,李某某与毛某某、王某某在房间内以烫吸的方式轮流吸食冰毒,之后毛某某和王某某离开。当日21时许,李某某又电话联系代某某到其房间吸食冰毒。22时许,代某某驾车搭载胡某某到夹江县漹城镇“乔王饭店”与毛某某、王某某汇合,四人一同来到李某某房间内,代某某从其携带的宽窄烟盒内拿出冰毒,四人以烫吸的方式轮流吸食。23时许,李某某等人被夹江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挡获,现场查获锡箔纸1条、吸管37根、吸毒工具“壶壶”1个,另从代某某携带的宽窄烟盒内查获冰毒疑似物17包(后经称量,净重4.06克)。

经尿检,李某某、毛某某、王某某、代某某、胡某某的尿液均呈阳性。

经鉴定,查获的冰毒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和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菁

2021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夹江县看守所。

2.案件卷宗二册,光盘三张,附页材料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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