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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诉刑诉〔2018〕5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号**单元**室)。2016年9月3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8年5月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9月27日22时许,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单元**室其租住房间内,由其提供甲基苯丙胺(冰毒)及吸毒工具,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张某某、岳某某与其共同吸食。经现场检测,四人尿液甲基笨丙胺均呈阳性。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9月28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滨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公安分局扣押的吸毒工具及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岳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公安分局提供的吸毒现场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江

2018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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