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检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87********,汉族,中专文化,光华乡农业综合**中心职工,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永北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由永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胜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租住的永胜县永北镇**路**号**楼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曾某某吸食了两次鸦片;2020年4月的一天晚上,李某某在其租住的永北镇粮贸街10米道龙井巷**号**楼出租屋内,容留曾某某吸食了一次鸦片。2020年4月25日,经对曾某某进行尿液检测,结果呈吗啡阳性;2020年5月15日,经对李某某进行毛发检测,检测结果呈吗啡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书证、现场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晓欢
2020年9月21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永胜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认罪认罚相关文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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