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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顺昌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其所有的闽******号轿车由南平市延平区西芹至顺昌县建西镇科头村,在此期间李某某在其轿车内容留黄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的朋友等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被告人李某某因吸食毒品被民警传唤,后如实供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平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顺昌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可军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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