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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溪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8199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巫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3日退回巫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3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至同年10月23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登记入住在巫溪县柏杨街道旺财商务宾馆3023房间、3028房间、3029房间,李某某四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具体情况是:

同年10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旺财商务宾馆3028房间容留冉某某吸食冰毒;同年10月15日,李某某在旺财商务宾馆3029房间容留冉某某吸食冰毒;同年10月20日,李某某在旺财商务宾馆3029房间容留冉某某吸食冰毒;同年10月22日,李某某在旺财商务宾馆3029房间容留冉某某、唐某某吸食冰毒。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甲基安非他命检测试剂现场检验,李某某、冉某某、唐某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冉某某、唐某某、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尿液提取、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科军

检察官助理:张晋齐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巫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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